懷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《懷仁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懷政發〔2022〕48號
各鄉鎮(街道)人民政府(辦事處),懷仁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,市直各有關單位:
現將《懷仁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》印發給你們,請結合實際,認真組織實施。
懷仁市人民政府
2022年10月10日
(此件公開發布)
懷仁市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縣級儲備糧管理,發揮縣級儲備糧宏觀調控作用,維護糧食市場穩定,根據《糧食流通管理條例》等有關法律法規,參照《山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》、《朔州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》,結合本市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縣級儲備糧的計劃、儲存、動用以及監督等管理活動,適用本辦法。
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,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,穩定糧食市場,應對重大自然災害、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(含食用油)。
第三條 縣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堅持政府主導、分級負責、調控順暢、安全有效的原則。
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糧食安全責任制,加強縣級儲備糧管理,完善縣級儲備糧工作機制,按照省下達的儲備糧總量計劃或者動態調整要求,確定縣級儲備規模,制定、下達縣級儲備糧計劃。
第五條 市發改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,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計劃,建立縣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,加強糧食儲備信息化建設,對縣級儲備糧的品種、數量、質量和儲存安全等實施監督檢查。
市財政局負責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、保管費用和輪換費用(以下統稱管理費用)等財政補貼,保證及時足額撥付,并對縣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。
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縣級儲備糧相關工作。
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保證縣級儲備糧信貸資金需要。
第六條 承擔縣級儲備糧儲存任務的單位(以下簡稱承儲單位)負責縣級儲備糧的日常運營管理,對承儲的縣級儲備糧品種、數量、質量和儲存安全等負責。
承儲單位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,并接受信貸監管。
第七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縣級儲備糧。
第二章 計 劃
第八條 市發改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,根據省下達的儲備糧總量計劃、本市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縣級儲備糧計劃,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。
第九條 市發改局應當根據縣級儲備糧計劃,會同市財政局、農業發展銀行制定、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、銷售計劃。
承儲單位應當根據縣級儲備糧收購、銷售計劃,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收購、銷售。
第十條 縣級儲備糧按照規定實行均衡輪換。
承儲單位應當結合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品質和入庫生產年限,逐級提出輪換計劃申請,經市發改局、市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批準后實施。
第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將縣級儲備糧收購、銷售、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,按照規定報市發改局、市財政局和農業發展銀行。
第三章 儲 存
第十二條 市發改局按照布局合理、節約成本和便于監管的原則確定承儲單位。承儲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倉容規模達到縣級儲備糧安全儲存的規模,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;
(二)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、倉型、進出方式、品種、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;
(三)具備糧食儲存安全需要的智能化倉儲設施和信息化管理技術;
(四)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糧食常規質量、儲存品質及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的儀器和場所;
(五)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糧油保管員、糧油質量檢驗員、特種作業人員等管理技術人員;
(六)運營管理和信譽良好,無違法運營記錄;
(七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。
第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:
(一)執行儲備糧管理法律、法規、規章,遵守國家標準、技術規范和縣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制度;
(二)保證入庫的縣級儲備糧達到收購、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,并符合國家規定的常規質量、儲存品質和食品安全指標;
(三)實行專倉儲存、專人保管、專賬記載,保證縣級儲備糧賬實相符、賬賬相符,數量真實、質量良好、儲存安全;
(四)建立儲備糧安全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,配備必要的人防、物防、技防等安全防護設施;
(五)對儲存管理狀況按規定進行檢查,發現問題及時處理;
(六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其他規定。
第十四條 承儲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:
(一)虛報糧食收儲數量;
(二)通過以陳頂新、以次充好、低收高轉、虛假購銷、虛假輪換、違規倒賣等方式,套取糧食價差和財政補貼,騙取信貸資金和縣級儲備糧基金;
(三)以縣級儲備糧和儲備設施、設備為債務作擔保、清償債務或者進行期貨實物交割;
(四)利用縣級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;
(五)在縣級儲備糧出庫時摻雜使假、以次充好、調換標的物,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;
(六)租倉儲存、委托代儲;
(七)擅自串換品種、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;
(八)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輕度不宜存、食品安全指標超標;
(九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。
第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,優先輪換庫存中接近不宜存或者儲存時間較長的儲備糧。
承儲單位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儲備糧輪換,對于無正當理由,超過規定輪換架空期的,不能享受相應的貸款利息、管理費用等補貼。
承儲單位可以從各項節余資金中,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儲備糧風險準備金,專項用于縣級儲備糧輪換風險等支出,相關準備金要存入農發行開立的專戶中。
第十六條 承儲單位依法被撤銷、解散或者破產的,其儲存的縣級儲備糧由市發改局負責調出另儲。
第四章 動 用
第十七條 市發改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建立縣級儲備糧動用預警機制,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研判,適時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建議。
第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:
(一)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;
(二)發生重大自然災害、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其他突發事件;
(三)市人民政府認為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九條 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,市發改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,報市人民政府批準。
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的品種、數量、質量、價格、使用安排、運輸保障、補庫時間、價差處理和費用補貼等內容。
第二十條 市發改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,由承儲單位具體組織實施。
緊急情況下,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。
第五章 資金管理
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應當建立縣級儲備糧財政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,根據經濟發展水平、保管成本變化、企業管理方式、企業改組改制等情況合理確定財政補貼標準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干,由市財政局按季度撥付。
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,由市財政局按照同期貸款利率,同農業發展銀行清算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、挪用、克扣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、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和貸款規模由市財政局負責核定,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和貸款規模。
第二十四條 市財政局應當會同市發改局建立縣級儲備糧損失、損耗處理制度,按規定處理所發生的損失、損耗。
第六章 監督檢查
第二十五條 市發改局、市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,依法對承儲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:
(一)縣級儲備糧數量、質量、儲存安全和管理狀況;
(二)縣級儲備糧收購、銷售、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;
(三)縣級儲備糧費用補貼使用情況;
(四)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、設備;
(五)縣級儲備糧的有關資料、憑證;
(六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。
第二十七條 市發改局應當建立定期普查和年度考核制度,對承儲單位進行綜合評價,并根據綜合評價結果,動態調整承儲任務。
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對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。
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、阻撓、干涉監督檢查活動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